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四条已修改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区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