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三条已修改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