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二条已修改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四)交纳管理费的情况;(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六)市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