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