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保修期满后,供热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一)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二)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三)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锁闭阀或者计量表以内,不含锁闭阀或者计量表)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四)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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