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四)擅自扩大供热面积;(五)排放或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