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余额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被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供热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