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