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供热单位根据《辽宁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