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供热主管行政部门移交热源设施工程竣工档案及测绘数据的电子档案等供热设施资料。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