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废止业主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配套设施用途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