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废止在住宅区内私搭乱建、擅自摆设摊点或乱贴、乱挂、乱画影响观瞻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