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与旧有住宅区物业管理第六条已废止新建住宅区,应当符合住宅区规划要求,实行物业管理。新建住宅,应当符合住宅区规划要求,按有关规定完善配套设施设备,实行物业管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