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新建住宅区,应当符合住宅区规划要求,实行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应当符合住宅区规划要求,按有关规定完善配套设施设备,实行物业管理。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