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与旧有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七条已废止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和住宅区竣工后的综合验收工作。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区,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