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州、县 (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