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基金的管理第四十五条已废止业主转让物业时,其维修基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不予退还,随同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