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维修基金,应当提出计划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办理拨付手续。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公布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