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基金的管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维修基金,应当提出计划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办理拨付手续。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公布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