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基金的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维修基金及其利息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它用。各县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统一管理、专项专户存储,并严格执行使用审批制度。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