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维修基金及其利息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各县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统一管理、专项专户存储,并严格执行使用审批制度。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