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基金的管理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售房单位代收维修基金时,应当在办理《商品房(予)销售许可证》前,与县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代收协议,代收的基金应当存入县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