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基金的管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建立物业维修基金制度。维修基金的来源:(一)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 (包括经济适用房)时,按有关规定比例交纳的维修基金;(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购房人按有关规定比例提取的维修基金;(三)开发建设单位的自用房屋由开发单位按本条第(一)项规定交纳的维修基金;(四)在维修基金余额不足 30 %时,业主续交的维修基金。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