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基金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和业主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