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拟定物业管理制度,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制止损害物业、妨碍物业管理和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选聘专业公司或专业人员承担专项经营、服务业务;
(四)业主大会依法授予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并接受其监督;
(三)定期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支账目和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质询;
(四)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