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州外的物业管理企业到本州从事物业管理业务和州内的物业管理企业跨县(市)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须到物业所在地县(市)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