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二)拟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三)经业主大会批准,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四)筹集和管理维修基金;(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的执行;(七)落实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