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一个住宅区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 积达到 50 %以上时,应当由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召集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