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并应当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