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

经拥有住宅区物业 30 %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接到提议之日起 20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逾期未召开的,提议的业主可以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