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与旧有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条已废止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 (含预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凡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该协议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