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发现有关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

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于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提出建议的机关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建议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实效评估。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