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措施与保障第十九条有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地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建议有关机关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