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建立健全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企业改制、人员分流、利益分配和其他重要经营活动决策、执行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

(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要接受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四)加强对人事、财务、物资供销、工程建设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