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措施与保障第十七条有效公安、检察、审判、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等事项,规范执法、司法行为,落实执法、司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