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易发、多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加强监督;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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