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各级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