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各级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