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六条已修改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