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负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承办单位为本市所辖区域内的机关和组织。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