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单位负责接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交办单位是会议的工作机构,闭会期间的交办单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