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超出办理时限,答复与事实不符,答复不落实又不说明原因的;(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没有按照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的;(四)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侮辱、谩骂、恐吓、报复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