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评选优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进行表彰。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会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评选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