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代表可以依法持代表证向承办单位了解所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或者依法约见承办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也可以依法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提出询问和质询。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