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代表可以依法持代表证向承办单位了解所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或者依法约见承办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也可以依法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提出询问和质询。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