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提交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代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