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不满意的,经交办单位与有关工作机构研究确定后,发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通知书》,交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自重新办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代表面复。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