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向交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交办单位应当及时向承办单位通报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