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附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制作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代表应当认真填写反馈意见并于收到书面答复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承办单位不得要求代表违背意愿签署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