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的同时,应当将答复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录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并按照规定的格式抄送交办单位存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