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集中答复代表或者请其转复其他代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