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以及相关单位的职能确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确定承办单位;属于政府系统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承办单位;属于法院、检察院系统办理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确定承办单位;属于其他机关和组织办理的,该机关和组织应当确定相关的工作机构负责承办。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