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三条已修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需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应当确定分别办理单位,分别办理单位都是主办单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