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九条已废止市、区(市)红十字会根据条件设立固定的红十字救护培训场所,配备必要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市、区(市)红十字会应当组织、指导高危或者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单位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对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红十字会颁发红十字救护员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