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市、区(市)红十字会根据条件设立固定的红十字救护培训场所,配备必要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

市、区(市)红十字会应当组织、指导高危或者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单位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对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红十字会颁发红十字救护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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